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轿车停4小时以上每辆收费5元
作者:王洁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10/28

轿车停4小时以上每辆收费5元

 

        昨日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了解到,为规范我市住宅区停车场备案程序,保障业主和经营管理单位的合法权益,我市国土房屋局对原《住宅区地上停车场申办程序有关规定》(试行)进行了修改和完善,重新制定了《住宅区地上停车场备案程序有关规定》以及《大连市住宅小区地上停车场管理规定》。

  按规定,小区停车场的机动车每昼夜停放收费标准为:轿车、小型客货车每辆5元;四吨以下中型车辆每辆6元;连续停放超过4小时的,按昼夜停放标准收费;不足4小时的不收费。

  建设单位按规划要求配置的地上停车位为固定停车位,占用业主共有道路及其他场地增设的停车位为临时停车位。未召开业主大会的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约定,可以办理固定停车位备案。办理临时停车位备案,需要经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有效比例)共同决定,提供业主大会决议或征求意见情况说明。

  开发商或业主大会在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地上停车场经营管理内容进行约定,确定经营管理单位、收费标准等相关事项。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应参照《大连市住宅小区地上停车场管理规定》(示范文本)制定本小区地上停车场管理规定。

  住宅小区设立地上停车场必须符合几个要求才可以:不得堵塞住宅区内消防通道;不得影响居民正常通行及紧急疏散;各出入口不得设置停车位;车库前宽度不足7米不得设置停车位;道路宽度不足7米时不得设置停车位。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应在停车场显要处设置醒目的停车标志,并悬挂收费标准和管理规定。

  开发建设单位和业主委员会应对停车场收益使用公示情况予以监督。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应独立建账,收支情况每半年应向业主公布一次。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区车辆停放收益按照该住宅区《地上停车场管理规定》的内容进行分配。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区车辆停放收益扣除成本后,结余部分的60%用于物业维修和绿地养护,40%用于弥补物业服务费和便民服务费用。

 ——轿车停4小时以上每辆收费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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