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腊月二十三至正月十五可放鞭炮
为全市人民度过安全祥和的新春佳节,1月19日,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在全市进行烟花爆竹安全燃放集中宣传日活动,倡导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各类烟花爆竹事故、案件的发生。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通告》规定,全市烟花爆竹燃放时间为每年腊月二十三至翌年正月十五。在此期间,每日6时至23时(除夕至正月初三不限时)允许燃放。其他时间,禁止一切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
未经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个人不得燃放三寸以上礼花弹、架子花、舞台焰火等燃放产品标识注明A级的烟花、小礼花类、摩擦类、烟雾类以及内筒型组合烟花等产品。在可以燃放区域内,不得违反烟花爆竹外包装标明的燃放安全距离。其中,B级产品不得低于25米,C级不得低于5米,D级不得低于1米。
消费者燃放烟花爆竹注意事项:消费者应当按照烟花爆竹的燃放说明进行操作,保证燃放过程的安全。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窗外、阳台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在行驶的车辆中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我市腊月二十三至正月十五可放鞭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