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住房公积金7月1日起月缴存基数上限提至18590
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的通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我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8590元;下限执行我市2010年最低月工资标准,即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长海县和各先导区为900元,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为800元,但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规定,2011年4月1日(含)后新参加工作职工和单位新调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需按《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大政办发〔2011〕34号)执行,即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长海县和各先导区为1100元,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为1000元。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介绍,职工工资额计算口径执行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部分。
我市自1993年7月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每年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额,稳步提高住房公积金在职工收入构成中的比重,为职工蓄积起稳定的住房资金,并对中低收入家庭加大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力度,稳步提高他们的购房支付能力。
目前,我市职工人均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已由最初的两百元左右提高到3414元,人均月缴存额已由最初的二十元左右提高到946元。截至今年5月末,我市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544.29亿元,占全省29.5%,余额256.91亿元;累计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21.9万户、314.04亿元,占全省31.9%,个贷余额176.13亿元,为我市职工解决住房问题、改善住房条件提供了有力的资金保障。
——大连住房公积金7月1日起月缴存基数上限提至185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