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名胜区开山,最高罚款百万
“《大连市风景名胜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最大亮点就是设置两项行政许可规定。也就是说,该《条例》实施后,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有关建设活动和从事影响生态及景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规定的材料向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市城建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昨日,市人大组织召开《大连市风景名胜区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市人大法制委、市城建局相关负责人就《条例》热点问题进行了详细解读。据悉,该条例将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
建筑破坏自然风貌要拆除
规定要求,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风景名胜资源不受损害。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条例》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风景名胜区的土地。经批准使用风景名胜区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出租、转让其土地使用权或者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应当经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机构审核后,依法办理手续。属于污染风景名胜区环境、破坏景观和自然风貌、严重妨碍游览活动的建筑和设施,由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改建或者拆迁。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等行为。
在风景名胜区依法从事建设活动,应当持有关材料向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清理场地、绿化环境。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机构和建设主管部门提交工程竣工档案。
开山采石罚款额度达百万
根据《条例》,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和集会,影视拍摄,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以及其他影响生态、景观活动的,应当持活动方案、生态和景观保护或者恢复方案、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等材料,向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针对违规行为,《条例》还规定了严格的处罚措施。例如,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活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审核从事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工程竣工后,不清理场地、绿化环境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适用范围
大连3处风景名胜区适用《条例》
《条例》适用范围为“大连市辖区内的国家和省级风景名胜区”,而大连称得上此头衔的有3处区域:国务院1988年公布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两处,即金石滩风景名胜区、大连滨海—旅顺口风景名胜区;省政府1993年公布的省级风景名胜区一处,即长山群岛风景名胜区。
——风景名胜区开山,最高罚款百万